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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要缴个税营业税

2017-05-25 点击数:1330

近日,一条“非直系亲属房产赠与需缴20%个税”的消息在部分网站转发,有不少网友以为这是刚刚颁发的新政。这条消息到底是否为真?又真的是刚颁布的新政吗?对此,记者从南京地税局了解到,这并不是新政,以前就有这个政策,南京一直在执行。只是目前地税部门通过严密征管流程,更规范到位了。按照相关政策,非直系亲属如果进行房产赠与,赠与方按照普通买卖房产一样要缴营业税,即普通住宅满2年免营业税,不满2年要缴纳5.6%的营业税,受赠方除了应缴纳3%的契税外,还应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非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应征收营业税

在大多数市民的印象中,非直系亲属办理房产赠与过户,和直系亲属房产赠与一样,仅需要缴纳3%的契税,个税和营业税都是免征的。不过,这种印象并不准确,因为从2009年开始,南京就已执行国家财税文件的规定,对非直系亲属办理房产赠与过户征收营业税,只是大多数市民不知道而已。

记者从南京地税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对以下四种行为免征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于不属于上述行为的单位及个人非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的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据了解,南京房屋赠与案例主要发生在直系亲属间,非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并不多。

房屋交换也严格征收营业税

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屋交换,也应严格征收营业税。举个例子,市民张先生和朋友李先生互换房屋,很多人认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往往通过房屋交换方式双方可规避营业税, 事实上,按照相关政策,房屋交换也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就堵上了通过房屋交换躲避营业税的空子。

记者从地税局确认,这一征收办法也并非新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于对房产转移类型为“交换”的双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赠与的受赠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房产转移类型为赠与的受赠方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从南京地税局了解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的第一条及第三条的规定: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赠与、交换房地产的转让方征税不是一个新政

记者从南京地税局了解到,对赠与、交换房地产的转让方征税不是一个新政策,南京市范围内一直是征收的,在老五县是采取直征或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征收也是较到位的;主城区由税务部门自行征收,但由于与房管部门信息传递不畅,加上一些纳税人未能主动申报,造成了征收上的空白点和不到位现象。前期,他们通过与房管部门协调,进一步加强了房管部门与地税局之间的信息传递,调整了征管流程,严密了赠与、交换房地产的税收征收,堵塞了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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