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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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办理

2017-07-12 点击数:392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2、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注: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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