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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017-11-09 点击数:1568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苏建建(2002)360号文],结合各地区及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就位的对象与原则
1、凡我省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且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是这次就位的对象。
2、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质增项,但增项资质的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的级别。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9月27日颁布的第113号部长令精神执行。
4、申请资质的企业,不论以前是否取得资质证书,均可依据本办法,按照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报资质等级。
5、已取得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家庭居室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本办法进行套改,换发全省统一的新证书。具体的套改办法另行制定。
二、申请与审批
1、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资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申请。
2、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不直接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资质时,需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申请表34份、附件材料一份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直接接收申请材料的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一级资质管理部门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5、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供的附件材料由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具体的要求并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上报省级资质管理部门的资质申请材料只报申请表和汇总表口
6、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管理部门的审查材料进行检查。
7、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发布方式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另行确定。
8、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二、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进行评审,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发证。
三、资质证书
1、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印制。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另行制定。 2、每个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 干副本。
二级企业:一个正本,四个副本。
三级企业:一个正本,二个副本。
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加盖江苏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专用章有效。
4、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向省级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在省、市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3)设区的市资质管理部门同意补办的意见。
四、部分考核指标解释
1、资质申请表中有关指标的解释依据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建[2001]24号文精神和资质申请表中填表说明
2、《标准》中企业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率这一指标在2003 年资质就位中暂不作为考核指标。下年度资质年检时,将作为考核指标。
五、工作步骤
1.就位准备阶段:2002年11月--12月底。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广泛宣传贯彻《办法》、《标准》。
2、申请与审批阶段:2003年1月--8月底。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企业资质申请,按照《办法》和《标准》,分批进行资质审批,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3、工作总结阶段:2003年9月---10月。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资质就位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03年11月15日之前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送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
六、工作纪律
1、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正确掌握《办法》和《标准》,充分认识《办法》和《标准》的重要性。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防止和避免失职、渎职行为。
2、在资质审查、审批工作中,对各类企业要一视同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坚持依法行政。
3、要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各种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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